(2014)威环执字第1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郑洪卿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金凤;郑洪卿
案由
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威环执字第1113-1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凤,女,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洪卿,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6471.1元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若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长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