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饶彬、程建华,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叶红英,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9年12月18日,被告诉原告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离婚,对原、被告共有房屋进行了确权,各占50%产权,原、被告双方共有的财产摩托车、空调、电脑、热水器等未处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对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变更诉讼请求只对原、被告共有的位于孝感市香澳路步行街E6第二层面积为84.741平方米房屋一套进行平均分割。本院认为,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09)孝南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即对其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因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时已判决其对该房屋各占50%的产权,故对原告陈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钟江林审 判 员 冷炳勇人民陪审员 朱芸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小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