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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贵平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平,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鹤山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王贵平,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法定代表人张发明,任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平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014)鹤山民初字第295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贵平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295号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员杨焕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