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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民再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宋青利与沙海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青利,沙海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再初字第2号原审原告宋青利,女,1980年5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建明,滑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审被告沙海坡,男,1983年6月8日生。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责人张沄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保文、袁野峰,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宋青利与原审被告沙海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0日作出的(2009)滑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滑民02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宋青利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原告宋青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因原审被告未提起反诉,本案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审原告宋青利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宋青利撤回对沙海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起诉。二、撤销本院(2009)滑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审原告宋青利负担。审 判 长  闫学稳审 判 员  王建法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