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执字第0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兆君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042-7号申请执行人吴兆君,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家静,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吴兆君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吴兆君因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本院(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306、003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柒万伍仟肆佰元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