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河北衡水中学与李某、韩某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衡水中学,李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中学。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中学与被执行人李某、韩某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衡劳人仲案决字(2014)第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