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钱其连与赵明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其连,赵明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0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其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华。上诉人钱其连因与被上诉人赵明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初字第0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其连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钱其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秋荣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烨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