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弘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松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