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00127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甲,亢某乙,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刑初字第0015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系被害人亢某某之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乙,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村民。系被害人亢某某之次子。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2014年7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城市院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致其母亲亢某某死亡,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以被告人陈某某及家属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赵海琴代理审判员 吴 刚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娟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