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锡珍与攀枝花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锡珍,攀枝花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保字第13号原告周锡珍,女,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玄滩镇。委托代理人林燕,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友琼,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大道。委托代理人赵艳,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骐全,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锡珍诉被告攀枝花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锡珍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锡珍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攀枝花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买卖、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李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