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新辉与付向前、付业仁、程帮艳、傅海珍、程坚武、程小芳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辉,付向前,付业仁,程帮艳,傅海珍,程坚武,程小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2046号原告王新辉,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代理人何新根,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付向前,男,1966月5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付业仁,男,1958年8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程帮艳,男,1954年5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傅海珍,女,1962年5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程坚武,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程小芳,女,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辉与被告付向前、付业仁、程帮艳、傅海珍、程坚武、程小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业仁、程帮艳、傅海珍、程坚武、程小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业仁、程帮艳、傅海珍、程坚武、程小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辉撤回对付业仁、程帮艳、傅海珍、程坚武、程小芳的起诉。审 判 长 易 平代理审判员 曾 勇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