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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蒙城县鹏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1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鹏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玉桥、王子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14-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在该裁定书的第一页“被告王子恒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现更正为“被告刘玉桥、王子恒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该裁定书的第二页“驳回王子恒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现更正为“驳回刘玉桥、王子恒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朝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