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邱庆南诉周军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庆南,周军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24号原告:邱庆南,男,1947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杉,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军祥,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7号13楼。负责人:邹大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新午,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庆南与被告周军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庆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庆南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庆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邱庆南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