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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芳、吴姚定、楼超然、吴仙华、吴姚法、丁文芳、吴姚成、洪彩英、吴昭、吴帅、吴旦、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1)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37-2号本院2014年11月12日对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芳、吴姚定、楼超然、吴仙华、吴姚法、丁文芳、吴姚成、洪彩英、吴昭、吴帅、吴旦、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义乌市伴我行服饰有限公司、金华飞翔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之腾饮料有限公司、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浙江鑫马服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12页第8行:“案件受理费5181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4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181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审 判 长  龚益卿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晨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