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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某等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号西村**号楼*单元***号。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4年4月11日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被解回平阴县看守所,现羁押于平阴看守所。被告人席某,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历城区,汉族,专科文化,原山东加林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会计,住济南市历城区百花小区6号楼3单元101室。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平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6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以鲁平检公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票据诈骗罪、席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席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2014年9月26日提请恢复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11月6日继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又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2015年1月20日提请恢复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继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席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席某利用其担任山东加林国际贸易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将公司持有的一张票号为1020005220722069面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挪用。李某冒充该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通过吕某找到郭某某将该承兑汇票贴现,该票最终流转到山东亿佳小康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加林国际贸易公司发现汇票丢失后申请挂失,后导致山东亿佳小康新能源有限公司无法承兑该汇票。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单位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票据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因票据诈骗73万元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票据诈骗200万元的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之间量刑,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席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承兑汇票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挪用资金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席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席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席某于2009年4月被山东加林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加林公司)聘为会计,职责是开具发票、报税等。该公司出纳刘某甲(女,29岁)负责管理承兑汇票等业务,两人在同一间办公室办公,共用一台保险柜。2012年1月,被告人李某因与名叫李某甲(具体身份不详)的男子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需要资金,李某骗席某从公司拿一张承兑汇票作质押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慌称用几天会将汇票偿还席某。席某起初不同意,后在上班期间趁刘某甲不注意将本公司一张票号为:1020005220722069、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拿出交给李某。2012年1月,李某冒充该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通过吕某找到郭某某(男,39岁)表示欲将该承兑汇票贴现,李某和郭某某约定了贴现价格,李某将该张承兑汇票在平阴交给郭某某,郭某某又找到亓某某称有张承兑汇票需贴现,亓某某将该票交给山东亿佳小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佳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勇,杨庆勇给付亓某某194.4万元。1月19日、1月20日亓某某将款转给郭某某,郭某某转至李某指定账户180万元、通过吕某转至李某指定账户8.8万元。李某将账户的188.8万元在银行提现。刘某甲发现承兑汇票丢失后问席某,席某让其慢慢寻找,因春节即将来临,刘某甲未向公司汇报,春节之后刘某甲向加林公司汇报,公司安排席某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加林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以丢失票据为由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亿佳公司向历城法院申报权利,历城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012年5月28日,历城法院判决票号为1020005220722069、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归加林公司所有,亿佳公司将汇票返还给加林公司。亿佳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亿佳公司无法承兑该汇票,导致亿佳公司损失194.4万元。郭某某因亿佳公司无法承兑汇票让被告人李某退款,李某退给郭某某5万元。2014年4月9日,被告人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单位山东亿佳小康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勇陈述,证实2012年1月17日,朋友齐某某称急需用钱将该票号1020005220722069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其,其对亓某某比较信任,遂于2012年1月17日、18日给付亓某某194.4万元,5.6万元相当于款的利息。汇票到期后,公司去银行兑付,被告知该汇票已被加林公司挂失。加林公司向历城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公司遂向法院申报权利,申报后,又进入案件诉讼阶段,历城法院判决亿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给公司造成损失194.4万元。2、证人齐某某的证言、齐鲁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12年1月份,其将郭某某给其票号为10200052XXXXXXXX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予杨庆勇,杨庆勇将190万余元给其后其将款转给郭某某。汇票到期后,杨庆勇持汇票去兑付时发现该票已被加林公司挂失,给亿佳公司造成190万余元的损失。发现被挂失后,其方知该张承兑汇票是李某通过吕某找到郭某某贴现该200万发票,郭某某又找其,其未见过李某、吕某。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田庆玲活期账户明细,证实2012年1月,吕某、李某持票号10200052XXXXXXXX面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找到其,欲贴现该承兑汇票,其和李某约定了贴现价格,后其将该张承兑汇票交给齐某某,齐某某持票去银行查询真伪,后亓某某将该张汇票转给亿佳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勇,杨庆勇给亓某某190万余元,1月19日亓某某将款通过银行转给其,其将180万元转到李某指定的田庆玲账户,又通过吕某账户转至田庆玲账户8.8万元。后知该张汇票被挂失,亿佳公司无法承兑该汇票,给亿佳公司造成190万余元损失。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为加林公司出纳,承兑汇票平时放置在公司保险柜内,钥匙由其保管,会计席某的一些物品也放置在该保险柜内,故保险柜白天不上锁。2012年1月中下旬左右,其发现一张2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丢失。其问会计席某,席某称丢不了,让其慢慢找,春节之后,该汇票还未找到,其将该事给公司汇报,公司安排席某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后得知席某偷走了该张汇票。5、平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8月29日,亿佳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勇到该队报案称:2012年1月份,齐某某向亿佳公司提供一张200万元的承兑汇票,2012年3月份,公司到银行兑付时发现该汇票已被加林公司挂失,给该公司造成损失194.4万元。平阴县公安局于9月13日立案侦查。经查,该汇票系李某及其妻子席某提供,李某及席某有票据诈骗嫌疑。2014年4月9日10时许,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4年4月11日,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平阴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山东省监狱服刑的李某解回平阴县看守所羁押。6、平阴县公安局办案说明、济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因票据诈骗73万元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票据诈骗200万元的事实。因加林公司不予配合提供200万元承兑汇票的相关情况,无法找到被害单位,故李某供述票据诈骗200万元的事实未予以认定。7、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高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10月23日,李某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席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8、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判决票号为10200052XXXXXXXX、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归加林公司所有,亿佳公司将汇票返还给加林公司。亿佳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户籍证明二份,证实被告人李某系1982年6月21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44号西村11号楼1单元101号。被告人席某系1982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百花小区6号楼3单元101室。10、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份其去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供述票据诈骗73万元的事实,后亦曾供述诈骗200万元的事实。2010年左右,其通过父亲认识了历城华山镇石门李家村的李某甲,其和李某甲欲将该村的一块土地由工业用地变为住宅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但因办理办理土地证等手续需交200多万元,其将土地事情告诉妻子席某,骗席某从单位偷张承兑汇票作抵押,几天后再还给公司,席某起初不同意,其一直求席某,2012年1月份,席某从单位偷出一张200万元承兑汇票交给其,其拿到汇票后找人贴现,其通过吕某找到郭某某,其和郭某某约定了贴现价格,将汇票在平阴交给郭某某,郭某某向其转款189万元。其将款提出后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大部分交给李某甲办理土地手续,但未办成,其找李某甲未果。11、被告人席某的供述,证实其在加林公司任会计,主要负责税务和发票。其和出纳刘某甲共用一个保险柜。2012年1月中下旬,丈夫李某称欲将李家村一块土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办土地转让手续需要用钱,让其从公司拿一张汇票给别人看看,用几天后就还给公司,其起初不同意,因之前拿了一张73万元的汇票,李某还未偿还,但李某一直求她,其遂从公司刘某甲保管的保险柜内拿出2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李某。刘某甲发现汇票丢失后向其寻问,其让刘某甲慢慢寻找,后刘某甲将汇票丢失之事告诉公司,公司安排席某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2012年3月份其将偷汇票之事告诉公司,公司将其开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席某作为加林公司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本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挪出交给李某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因票据诈骗73万元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票据诈骗200万的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且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席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日至2026年12月2日),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高刑初字第70号第二项对被告人席某宣告缓刑的判决。被告人席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本案赃款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庆梅审 判 员  崔建国人民陪审员  丁尚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