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杜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60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杜某某,男,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