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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杜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60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杜某某,男,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