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丽与陈欢欢、王道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陈欢欢,王道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481号原告赵丽。被告陈欢欢。被告王道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4幢601室。负责人钱红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运河路8号10楼。负责人罗斌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永霞(同时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丽与被告陈欢欢、王道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苏州园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苏州沧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赵丽以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欢欢、王道贵、人保苏州园区支公司和人保苏州沧浪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5元,由原告赵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颖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