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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栖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栖霞市观里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观里农村信用合作社,刘卫国,刘洪基,徐爱红,刘兵军,刘志钢,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观里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刘卫国。被执行人刘洪基。被执行人徐爱红。被执行人刘兵军。被执行人刘志钢。被执行人刘海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观里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卫国、刘洪基、徐爱红、刘兵军、刘志钢、刘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9)栖执字第8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岩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