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嘉善某某塑胶有限公司与株洲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某某塑胶有限公司,株洲某某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嘉善某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方伟如,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株洲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嘉善某某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月23日,原告嘉善某某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某某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嘉善某某塑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