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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赵敏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广敏,胡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咏被执行人赵广敏被执行人胡连霞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卫计征字(2012)1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2013)鄂崇阳行非字第000214号行政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旳意见第280条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敏广、胡连霞在银行存款6541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但哓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雪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