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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海山与陈建立、郓城县恒昌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山,郓城县恒昌汽贸有限公司,陈建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50号原告:刘海山,男,农民。被告:郓城县恒昌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立,经理。被告:陈建立,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山与被告郓城县恒昌汽贸有限公司及陈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山负担。审判员  马传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全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