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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PENGJIANGPING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PENGJIANGPING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48号原告: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声。委托代理人:张传竞。被告:PENGJIANGPING,国籍奥利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PENGJIANGPING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2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以与被告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按时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宇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平凤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