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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行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行终上诉人张世文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平远县信访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违法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梅中法行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文,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大柘镇官田桥梅平面包店*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远县信访局。负责人:吴文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连昌,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彤,广东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世文因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平远县信访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违法一案,不服平远县人民法院(2014)梅平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世文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世文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世文撤回上诉。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 璐审 判 员  江 彦代理审判员  巫乐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