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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二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丰与王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丰,王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267-1号原告田丰,男,汉族,1945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王锋,男,汉族,35岁,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丰诉被告王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肖艳华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李国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