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二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丰与王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丰,王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267-1号原告田丰,男,汉族,1945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王锋,男,汉族,35岁,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丰诉被告王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肖艳华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李国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