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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志鑫与张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志鑫,张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455号申请执行人林志鑫,男,1984年2月7日,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明春,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志鑫与被执行人张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调确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张明春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林志鑫借款15万元。本案属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龙新执行字第3467号案件于2014年10月15日查封属被执行人张明春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宝泰小区(宝泰双龙商住楼)31幢1层101(房产证号20××65),于2014年12月30日拍卖该套房产,现进行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4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