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剑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211号罪犯周剑,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綦法刑初字第0061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1月6日以罪犯周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周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