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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吕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203号原告:吕某,女,汉族。被告:丁某,男,汉族。原告吕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李 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婉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