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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胡淑维与宁波金轮通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维,宁波金轮通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胡淑维。委托代理人:杨思甜。被告:宁波金轮通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淑维诉被告宁波金轮通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淑维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史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