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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曹道武与李贵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道武,李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曹道武,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李贵清,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8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贵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贵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贵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贵清之妻张二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有存款334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贵清之妻张二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账户XXXX上的存款1550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斌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曹世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邝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