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程某某,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邓华,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 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智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