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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宿埇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玉芳与李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芳,李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宿埇执字第1000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芳。被执行人:李冬,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1)宿埇民一初字第3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冬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杨玉芳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冬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冬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工资收入XXXXX元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