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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皇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60号原告马某。被告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臧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