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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知)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XX诉杨峰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杨*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刑(知)终字第1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因本案于2014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克钧,上海默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杨*。因本案于2014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8月15日被逮捕,并于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杨*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闵刑(知)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万大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6月21日,上海易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计算机游戏软件《勇者之塔》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后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推广、运营该游戏。2014年2月初至案发,被告人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网上下载该游戏的源代码,并租用服务器,在彩8平台、利保卡平台设立充值账户,非法运营名为“极品勇者之塔”的私服网站,通过游戏玩家向被告人李*控制的彩8平台、利保卡平台账户充值而获利,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4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年2月24日起,被告人杨*明知被告人李*非法运行“极品勇者之塔”私服游戏,仍帮助其在广东省佛山市雅居蓝湾三区9栋401室非法维护运营上述私服游戏,涉及非法经营数额计7万余元。2014年3月4日,被告人李*、杨*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并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调取的唐甜甜工商银行账户卡交易明细及工作情况等,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上海易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声明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人**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杨*的供述等证据。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杨*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其中被告人李*非法经营数额达14万余元,被告人杨*参与非法经营数额达7万余元,均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对李*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李*的犯罪情节,本案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希望二审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及上诉人的家庭情况,对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伙同原审被告人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4万余元,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原判综合考虑被告人李*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李*系初犯、偶犯,犯罪时间较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检察机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依法有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长坤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代理审判员  万志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晶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