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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异议人王献灵对劳运秀与钦州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献灵,劳运秀,钦州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标权,梁斌,吴笑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异字第1号异议人王献灵,男,汉族,广西灵山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钟铭,钦州市钦北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劳运秀,女,汉族,广西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钦州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标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党,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标权,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居民。被申请人梁斌,男,汉族,广西灵山县居民。被申请人吴笑颜,男,汉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劳运秀与被执行人钦州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4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劳运秀以其已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钦州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标权、梁斌、王献灵、吴笑颜为本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09)灵执字第283-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王献灵的银行存款82000元。异议人王献灵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依法撤销(2009)灵执字第283-1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献灵以申请执行人劳运秀与被执行人钦州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王献灵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异议人王献灵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献灵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蒙业兴审 判 员  容 敏代理审判员  农玉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