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贤照与深圳市德祜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照,深圳市德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28号原告王贤照。委托代理人严辉贤,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德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照诉被告深圳市德祜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照于2015年1月6日收到本院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书面通知后,未在本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4元,原告已预交77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延涛人民陪审员 沈鉴湖人民陪审员 於宝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