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海法商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夏生头与潘德顺、叶忠建等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生头,潘德顺,叶忠建,鲍伟国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海法商字第00278-1号原告:夏生头。委托代理人:夏为军,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被告:潘德顺。被告:叶忠建。被告:鲍伟国。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广富,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生头诉被告邵泰信、潘德顺、叶忠建、鲍伟国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生头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泰信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2015年1月9日,原告夏生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德顺、叶忠建、鲍伟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生头撤回对被告潘德顺、叶忠建、鲍伟国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生头撤回对被告潘德顺、叶忠建、鲍伟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7997元,由原告夏生头承担。审 判 长 万怡审 判 员 杨青代理审判员 惠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