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曾秀联与广州市腾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腾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曾秀联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腾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秀联,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江志雁、刘森,均为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腾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9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人上诉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挖运土方协议》约定,项目名称为“萝岗区万科科学城B地块挖土工程”,可见本案纠纷加工行为地在广州市萝岗区,现双方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其中涉及重要问题是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清余款,这就涉及到工程何时验收完工问题,且双方约定最终结算以万科审核为准,为了能更好查清本案事实,由合同履行地管辖更有利于本案审理调查。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0号地段生物工程大厦1111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