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382-2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品德与被执行人宋守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382-2号申请执行人:朱品德,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宋守富,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邢永龙,男,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守富、邢永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守富、邢永龙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守富、邢永龙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邢永龙所有的皖B300**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