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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382-2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品德与被执行人宋守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382-2号申请执行人:朱品德,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宋守富,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邢永龙,男,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守富、邢永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守富、邢永龙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守富、邢永龙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邢永龙所有的皖B300**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