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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执字第78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鲍光武、杨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光武,杨宗明,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78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鲍光武,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宗明,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刘洁,女,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鲍光武与杨宗明、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1)平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洁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方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洁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方信用社账户上的22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