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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蓝彦与胡跃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蓝彦。被告:胡跃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彦与被告胡跃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被告的地址没有胡跃剑本人,且其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蓝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爱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胜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