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青岛科之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曙红辉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87号原告青岛科之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204外环东侧。法定代表人诸葛敬伟,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立伟,北京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曙红辉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李家西城西村。法定代表人何红中,经理。原告青岛科之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曙红辉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科之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曙红辉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取1686.5元,由原告青岛科之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