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倪瑞霞与广州格蕾斯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瑞霞,广州格蕾丝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356号原告:倪瑞霞,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海云,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格蕾丝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符风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锶蕴,系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瑞霞诉被告广州格蕾丝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瑞霞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瑞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瑞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倪瑞霞负担。审 判 长 龙 帅人民陪审员 何梅英人民陪审员 刘道桂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嘉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