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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3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付廷军与张科志、马东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廷军,张科志,马东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172-2号原告付廷军。被告张科志。被告马东翠。本院受理的原告付廷军诉被告张科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均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宫洪涛审 判 员  陈伟平人民陪审员  李学刚��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洪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