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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群肖与金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群肖,金海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7号原告金群肖。被告金海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群肖与被告金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群肖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群肖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媛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