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群肖与金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群肖,金海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7号原告金群肖。被告金海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群肖与被告金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群肖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群肖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媛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