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商初字第16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军诉被告李书亭、临高恒辉商砼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李书亭,临高恒辉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商初字第1623-3号原告:张建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雅维,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亭,农民。被告:临高恒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美台高速路口(右侧)。法定代表人:李书亭,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李书亭、临高恒辉商砼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于2015年1月19日以已与被告李书亭、临高恒辉商砼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军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原告撤回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财���保全措施亦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对被告李书亭、临高恒辉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李书亭、临高恒辉商砼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李书亭在临高恒辉商砼有限公司所持有股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临高恒辉商砼有限公司办公厂房、机器设备及被告李书亭名下房产、机动车辆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9634元,减半收取98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