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一终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怀远县龙亢镇新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邵志军、邵志乐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一终字第010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邵志军,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一审被告):邵志乐,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一审被告):贺喜来,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怀远县龙亢镇新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束孟林,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振中,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邵志军、邵志乐、贺喜来与被上诉人怀远县龙亢镇新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邵志军、邵志乐、贺喜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邵志军、邵志乐、贺喜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潘伟荣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贡雪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