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刘宗灵与张杰、徐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四川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灵,张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9号原告刘宗灵,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被告张杰,男,汉族,1988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四川分公司。负责人陈雪松。本院收到原告刘宗灵与被告张杰、徐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四川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刘宗灵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宗灵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志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