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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青岛天耀服装有限公司与刘正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天耀服装有限公司,刘正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耀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江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娥。上诉人青岛天耀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正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70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天耀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天耀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建代理审判员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莉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