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林冬华、江苏方华阀门充灌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方华阀门充灌设备有限公司、贡忠新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冬华,江苏方华阀门充灌设备有限公司,贡忠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5441号原告林冬华。委托代理人赵新平,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方华阀门充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东进西路**号。被告贡忠新,成年。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冬华诉被告江苏方华阀门充灌设备有限公司、贡忠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学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