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城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桂枝诉被告王秀枝继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桂枝,王秀枝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城初字第229号原告:贾桂枝,女。委托代理人:贾西根,男。委托代理人:李凤彩,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枝,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桂枝诉被告王秀枝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因原诉状中诉求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桂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贾桂枝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敢自成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晁晓玲 百度搜索“”